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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的補充條款,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市的國立京都國際會館所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參加國三次會議時制定。這份補充條款主要為了「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評估在1990年到2100年之間,全球氣溫將會上升1.4度至5.8度。因此,參加國需要簽訂法律上具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管制國內溫室氣體排放量,讓工業化國家從2008年至2012年之間使它們的全部溫室氣體排放量與1990年相比至少削減5%。條約規定當不少於55個已簽署條約的參與國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1990年總排放量的55%後,條約將於往後的第90天開始生效。冰島最先於2002年5月23日滿足條件,而當2004年12月18日,俄羅斯達到了「55%」的條件後,條約於90天後的2005年2月16日開始強制生效。

歐盟是京都議定書的主要支持者,當時的15個正式成員國於2002年簽署文件後,歐盟建立了一個排放交易系統,配額包括六種關鍵行業:能源、鋼鐵、水泥、玻璃、制磚和造紙,令難以達標的國家最終仍能達標,使歐盟國家於2008年時實現減少4.7%的排放,超過總目標的一半多。由於此國際條約以日本地名命名,讓日本政府及人民以此為榮,十分支持京都議定書;雖然2009年日本削減了超過4%排出量,未能達到要求,但距離條約要求的6%亦不遠。

其實即使《京都議定書》能被各參與國完全地執行,到了2050年前氣溫升幅也只能減少0.02至0.28度,所以條約被不少人批評管制設定過低,根本不足以減低全球升溫的威脅。然而,僅佔全球人口3至4%,排放的二氧化碳卻佔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的美國卻仍然不簽署該條約也不從條約退出,而條約的內容只有得到美國國會批准才會對美國有效。到了2012年的多哈會議,加拿大、日本、新西蘭和俄羅斯等國表明不再參與《京都議定書》,令情況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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