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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為國際公約,規定通過任何相關法律文書最終以「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為目標,這水平應該讓生態系統足以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保持糧食供應及讓全球經濟持續發展。此公約於1992年5月9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通過,6月3日開始開放給各國簽署,直至2009年10月,一共有192個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締約。然而,此公約並沒有法律約束力,只能依靠後來加上的議定書來實施排放限制。

公約把締約的國家及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分成三類:

第一類:工業化國家締約方和正在朝市場經濟過渡的締約方

這些締約方應制定政策及採取措施減慢氣候變化,如簽署了《京都議定書》的一方須以1990年的排放量為基礎,削減國內的溫室氣體排放。

第二類:不承擔削減義務的已開發國家締約方

第二類的締約方不承擔削減溫室氣體排放的義務,但需要為替受氣候變化影響的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及技術援助。

第三類:發展中國家締約方

這些締約方為免影響經濟發展,因而不承擔削減溫室氣體排放的義務,並能接受已開發國家的資金技術幫助,以經濟社會發展及消除貧困為首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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