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話題

台灣第一 ─ 陳水扁

四大弊案

龍潭案

台灣已故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的次子辜成允,2003年為解決債務,急欲出售龍潭工業區土地。吳淑珍的「特別助理」蔡銘哲的弟弟蔡銘杰,請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前副董事長辜仲諒安排他與辜成允會面。辜仲諒其後向辜成允說,蔡銘杰認為他介紹這塊市值90億新台幣(21億港元)土地要4億新台幣(約1億港元)佣金,辜成允同意。

此事由蔡銘哲接手,他向吳淑珍報告,吳說此事可得4億元,又認為發展龍潭區有利陳水扁政績,遂指示蔡銘哲找新竹科學園區前管理局長李界木幫忙。吳淑珍並要李界木找陳水扁談,扁同意協助解決,並於04年1月召集行政院長游錫堃等,指示「該做就要做」。

辜成允其後依蔡銘哲指示,將4億新台幣匯至力拓營造公司負責人郭銓慶的妹妹郭淑珍Clariden Bank Zurich及Morgan Stanley Asia Limited, Hong Kong兩個帳戶,其中3億新台幣(下同)給扁家,李界木分3000萬元,蔡銘哲分7000萬元。

■ 涉案者﹕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蔡銘杰、李界木(均涉貪污治罪條例)

機要費案

2000年5月20日至06年8月31日,台灣    總統府前出納陳鎮慧分別以前總統辦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名義領取國務機要費後交由陳鎮慧保管。部分機要費確屬公務支出,其餘給陳水扁官邸「玉山官邸」及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女兒陳幸妤、女婿趙建銘作日常私人使用。

陳鎮慧保管的國務機要費,在因公使用及私人開銷後仍有餘款時,吳淑珍於每年年度結束後或不定期作出指示,下令陳鎮慧把保管的國務機密費由總統府搬到玉山官邸交給吳淑珍。

起訴書指出,陳水扁等人明知,年度終結時必須將國務機要費中的非機密費餘款歸還國庫,但馬永成卻偽造一份犒賞給總統府工作人員的「犒賞清冊」,並指示陳鎮慧辦理,其實這筆錢後來給了扁家。

2002年7月起,吳淑珍蒐集第一家庭及友人的購物發票,交由陳鎮慧報銷為國務機要費的「支出」,總計詐領及侵佔國務機要費達141,502,395元新台幣(約2422萬港元)。

■ 涉案者﹕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均涉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

南港展覽館案

台灣內政部營建署2003年7月辦理「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招標案,總預算36億元新台幣(約8.3億港元)。力拓營造公司董事長郭銓慶為取得工程,對吳淑珍的「特別助理」蔡銘哲說,希望透過吳淑珍向有關公務員行賄,並表明在招標前需取得評選委員名單,願意給9000萬新台幣(約2093萬港元)作為賄款。

吳淑珍為了賄款,指示時任內政部長余鎮憲,將評選委員名單泄漏給蔡銘哲。余政憲找人訂了台北市兄弟飯店,到飯店交名單影印本給蔡銘哲抄寫,蔡把名單給郭銓慶抄寫。郭其後給每個評選委員50萬至100萬元新台幣(約12萬至23萬港元),取得工程。

03年底,郭銓慶依約要匯9000萬元給吳淑珍,但吳指示蔡銘哲把賄款全數匯往兄長吳景茂的境外帳戶。蔡銘哲要求郭將賄款匯至吳景茂夫婦的戶口,再聯同戶口內吳淑珍的所有款項,分多次匯往吳景茂的新加坡    標準銀行戶口,最終匯入扁媳黃睿靚被指為洗錢的瑞士銀行戶口內。

四大弊案中,陳水扁僅於此案沒被列為被告。

■ 涉案者﹕吳淑珍(涉泄密罪、貪污治罪條例);蔡銘哲(涉貪污治罪條例);郭銓慶(涉行賄罪)

洗錢案

陳水扁與吳淑珍詐領及侵佔國務機要費1.415億新台幣(約2422萬港元),又在龍潭科技園區事件中分得賄款1億新台幣(2325萬港元)及600萬美元;吳淑珍則於2003年及04年,在南港展覽館案中收受郭銓慶賄款9000萬新台幣。另外,陳水扁利用總統職權,聯同吳淑珍向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前副董事長辜仲諒索款近3億新台幣。檢方統計,陳水扁和吳淑珍不法所得為494,152,395新台幣,以及873.55萬美元。

檢方認為,陳水扁夫婦為了這些巨款,與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基於洗錢的意圖,先後指使或透過吳淑珍兄長吳景茂、嫂嫂陳俊英、總統府前出納陳鎮慧、吳淑珍「特別助理」蔡銘哲及蔡銘杰兄弟、吳淑珍大學同學蔡美利,以及力拓營造公司董事長郭銓慶等人的協助,分別以掩飾、收受、寄藏或由不知情者協助匯款等方法,將款項匯出台灣,存於外國的銀行。

■ 涉案者﹕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吳景茂、陳俊英、陳鎮慧、蔡銘哲、蔡銘杰、蔡美利(均涉洗錢罪);郭銓慶(雖涉洗錢案,但因供出案情,令檢察官可追訴吳淑珍等人洗錢事實,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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