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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

立法局

香港自1841年1月26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是英國的殖民地,其首份憲法是由維多利亞女皇以《英皇制誥》形式頒布,名為《香港殖民地憲章》,並於1843年6月26日在總督府公布。該憲章訂定成立立法局,授權「在任的總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見後……制定及通過為維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時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條例。」。於1917年頒布取代1843年憲章的《英皇制誥》,其文本於「的意見」之後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

立法會成立初期稱定例局,後改稱立法局。立法局早期由政府三司的當然議員、政府官員出任的官守議員及民間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議員組成。除了當然議員以外,其餘成員皆由港督委任。

1843年8月,砵甸乍總督宣布委任官守議員加入立法機關。三名官守議員(即正在擔任某種官職之意)分別為莊士敦(前護理總督)、摩理臣(商務總監中文秘書兼傳譯員)及金尼(首席裁判司)。

1844年1月11日,立法局舉行首次會議。1844年2月26日,通過首條香港法例。1845年3月7日,立法會根據《1843年皇室訓令》第6條,制定並通過首份《香港立法機關會議規則及常規》。

1850年,委任兩位太平紳士代表大衛‧渣甸及約瑟‧艾德格為首兩名非官方議員。1857年,增委兩名官方議員及一名非官方議員。1884年,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七名官方議員及五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一名華人伍才(又名伍廷芳)。1896年,進一步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八名官方議員及六名非官方議員。1929年,立法局共有10名官方議員及八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三名華人及一名葡籍人士。

1960年代,香港經歷文革引發的六七暴動,政府一方面推出香港節等文化活動安撫民心,另一方面也籌備代議政制,令市民有參與政制的機會。1967年,立法局成員人數增至26名,官守和非官守議員各佔13名。1973年,人數增至46名。1980年,增至50名。於1984年政府推出《代議政制綠皮書》,詳列立法會民主化的過程,正式就立法局引入民選議席諮詢公眾。

1985年起,立法局搬到位於中環的舊最高法院大樓,並首次推行間接選舉。由於立法局的間接選舉以及當時主要由民選議員組成的市政局都甚為成功,不少泛民主派成員都要求政府在1988年引入直接選舉議席,當時被稱作「八八直選」。但最後政府推出的《代議政制白皮書》,卻把首次直選的時間推遲至1991年,使泛民主派頗為失望。1985年,通過《立法局(權力與特權)條例》,使立法會的權力大大提高。1991年,成員人數增至60名。

1991年立法局第一次直接選舉舉行,香港首個政黨香港民主同盟成立。由於聯票效應,使泛民主派大獲全勝。立法局內非官守議員為對抗泛民主派,以免議會被控制,成立了今日自由黨前身的「啟聯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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