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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

與香港及澳門的工會有別,中華全國總工會為中國政府機構,是全國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的領導機關,簡稱「全總」。其前身是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1925 年5 月1 日在廣州成立,1927 年第一次大革命失敗後轉入地下。1948 年8 月1 日—22 日在哈爾濱召開了全國第六次勞動大會,決定恢復中國工人階級統一的全國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通過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1983 年10 月18 日—29 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國工會第十次代表大會,通過《中國工會章程》。章程規定,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認中國工會章程,都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工會成為會員。工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中國工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中國工會全國代表每五年舉行一次。大會選舉產生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討論和決定有關職工群眾的重大問題,領導全國工會工作。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的主席團,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主席團下設書記處,書記處在主席團領導下主持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日常工作。中國工會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有關法律和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中國工會的主要社會職能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動員和組織職工群眾參加建設和改革,完成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學技術文化素質(簡稱「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項職能)。中國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中華全國總工會機關報是《工人日報》。

中華全國總工會直屬有幹部學院、報社、出版社、文工團、電教中心、職工對外交流中心、職工技術協會、職工旅行社、職工服務中心、職工保險互助會、職工發展基金會、2 所工人療養院、以及賓館、飯店等新聞、出版、文化、教育事業單位和經濟實體。

中華全國總工會主要職責是: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繫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權益的代表。全國總工會是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全國總工會由中共中央書記處領導。其機關主要職責是:(一)根據的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工運方針,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貫徹執行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執委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和作出的決議。(二)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組織和指導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一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三)對有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職工群眾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四)負責工會理論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會的組織制度和民主制度,監督檢查《中國工會章程》的貫徹執行;研究指導工會自身改革和建設;指導各級工會組織開展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制度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監督保證機制的工作。(五)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管理省級總工會領導幹部,協助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局)管理全國產業工會的領導幹部;監督、檢查全國總工會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研究制定工會幹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訓規劃,負責市以上工會和大型企事業單位工會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六)協助國務院做好全國勞模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全國勞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獎狀獲得者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七)負責工會經費和工會資產的管理、審查、審計工作;研究制定工會組織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負責對工會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指導、協調工作。(八)負責工會國際聯絡工作,發展同各國工會的友好關係;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會的交流工作。(九)承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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