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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香港

防止賄賂條例的漏洞


防止賄賂條例一直是香港防貪行動的重要法例,絕多數的貪污案件都是按此條例進行起訴。但隨著特首曾蔭權涉嫌收受富豪優待的事件曝光後,大家便發現原來防止賄賂條例一直存在漏洞,就是它對特首的監管不夠全面。由於《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及第八條並不適用於特首,因此面對特首涉嫌收受富豪利益,執法部門也只能束手無策。而這兩條條例的條文如下:

  • 第三條:任何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 第八條:任何人經任何政府部門、辦事處或機構與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受僱於該政府部門、辦事處或機構的「訂明人員」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立法當局當初沒有將這兩條條例覆蓋至特首的原因是它們牽涉到主事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意思即是需要第三方或上級去評估當事人的行為。由於特首在香港擁有獨特的憲法地位,並沒有直屬主事人,因此將特首放在這兩條條例之內存有憲制性問題。

而特首這次涉嫌收受利益的風波正好令大眾對此漏動引起關注,曾蔭權亦在傳媒的壓力之下,委任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成立獨立委員會對這項漏洞作出修改建議。而該委員會於五月三十一日發表報告,建議包括成立獨立委員會,審批特首可以接受的利益,並將特首未得許可索取利益列刑事罪行‎。政府其後亦表示原則上同意報告的建議,並會考慮如何跟進落實。

雖然新建議落實後對特首曾蔭權的涉嫌收受利益風波起不了任何作用,但對監管往後行政長官的行為操守,與優化香港的廉潔制度卻起了立竿見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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