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話題

議會暴力

香港議會出位言詞事件簿

被裁定為在其使用的語境下對議員或出席有關會議的官員1具冒犯性及侮辱性的言詞或不適宜在議會使用的言詞(截至2011年1月27日)

  1. 被裁定為對議員或出席有關會議的官員1具冒犯性及侮辱性的言詞
    • 1996年11月13日2
      “正所謂‘臭坑出臭草’,由中國政府欽點的籌委,而由籌委圈定400人的推委,來來去去都由這一班人來提名特首,”
    • 1997年9月27日2
      “你們戇居,欺騙甚麼人?”
    • 1999年7月16日2
      “有足夠的橡皮圖章在這裏”
    • 2004年10月13日2
      甲3議員“厚顏無耻”
    • 2005年3月16日2
      3議員“卻厚顏無耻,在發言期間據理力爭”
    • 2006年11月8日2
      有丙3議員“這些‘狗類’,在替它為虎作倀……”
    • 2009年3月27日2
      “即我昨日講那兩句所謂俗語—‘仆街’和……”
    • 2009年12月9日2
      “立法會有部分議員是高舉正義的牌以達致私慾……特別是代表法律界的議員”
    • 2010年6月9日2
      “阻礙政制發展的是‘林公公’林瑞麟這一類‘閹人’……”
    • 2011年1月26日2
      “狗奴才”
  2. 被裁定為不適宜在議會使用的言詞
    • 2009年4月1日2
      “ ‘仆街’這兩個字,肯定不是粗口,是你們扭曲(計時器響起)……”

1. 憑藉《議事規則》第10(2)條,《議事規則》第41(4)條所訂有關禁止對議員使用具冒犯性及侮辱性言詞的範圍擴展至涵蓋禁止對就相關事項列席有關會議的官員使用該等言詞。

2. 有關的立法會會議日期。

3. ‘甲’、‘乙’及‘丙’代表有關議員的姓名。

4. 有關的財務委員會會議日期。

5. 立法會主席在該會議上指出,該句說話是有冒犯性及侮辱性,並不恰當,但由於有關言論並無指明是本會議員,因此,他不能裁定有關言論違反《議事規則》第41(4)條。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