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話題

香港的版權法例

三項修正案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擴大了版權豁免範圍,一些泛民主派議員更提出了三項修正案,希望條例追上國際的步伐,並保障創作者和使用者的創作及言論自由。這三項修正案來自不同國家的版權法,是否適用於香港,仍存在不少爭議。

1) 公平使用原則 (Fair Use) 

這項原則源自美國的版權法,使用者處理版權作品時,由法庭根據以下四項因素判斷是否屬公平使用:

  1. 處理的目的和性質;
  2. 作品的性質;
  3.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所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 ;及
  4. 該項處理如何影響該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或價值。

「公平使用」和「公平處理」(fair dealing) 有少許分別:「公平處理」 明確規定處理版權作品之目的 (如教育、批評、新聞報導等) 及清晰列明哪些屬於不侵權的行為,只要使用者符合法例條件就能得到保障。「公平使用」則較有彈性,使用者的行為有否侵權,會由法庭作出裁決;但它比公平處理欠缺確切性,衍生的訴訟就會比較多。

香港政府現行的《版權條例》結合了兩者,屬於「要衡量公平使用因素的公平處理」。如果完全引入「公平使用」,使用者的權利和保障相對擴大,行為是否侵權則交由法庭處理。

2) 用戶衍生內容 (User Generated Content)

這是原則來自加拿大的版權法,針對二次創作的作品,只需要符合三個主要條件,則獲得豁免:

  1. 非牟利目的
  2. 原作品並非侵權作品
  3. 引述出處,沒有取代原作

因為互聯網傳播模式普及,使用者可以生產自行製作的內容,通過社交網站、博客、網台、視頻網站等進行傳播,目的和動機不再受限於傳統出版工業。讀者、聽眾不再局限於單向消費和接收,也可以成為傳播者、供應者和生產者,衍生大量的二次創作。UGC 無疑增加對二次創作的保障,但因為這種原則屬新興,定義和成效仍未清晰。

3) 禁止合約凌駕性 (Contract Override)

源自英國的版權法,這項原則規定版權持有人不能以私人合約削弱版權法對使用者的保障,令限制版權豁免的合約條款無效,給予真正的民事豁免。

現時不少唱片、影碟、遊戲光碟等版權產品,也附載使用者的條款,這些條款是版權人和使用者訂下的合約。而像 Facebook、Twitter 等社交網絡平台亦有可能與版權人簽訂合約,這些平台可按合約內容,在使用者條款上限制用戶使用版權作品 (例如:不能上載戲仿作品),用戶違反這些限制,有機會惹上官非。

有議員認為,版權條例如果被私人合約凌駕,會有違公眾利益,版權人隨時能按照合約條款控告使用者侵權。通常版權人往往有較大的財力優勢,市民若被控告往往有很大負擔。香港的《僱傭條例》亦有這種「禁止合約凌駕性」,裡面指出有哪些東西不能寫於僱傭合約中,寫了就等於無效。

然而「禁止合約凌駕性」被指有違香港的「自由合約」精神,而且英國在2014年才執行這項原則,成效備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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