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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版權法例

香港的版權法

概況

現時香港的《版權條例》於1997年6月27日生效,屬《香港法例》第528章,並不時被檢討和修訂。條例旨在保障及平衡版權擁有人及社會的經濟利益,容許版權擁有人向使用其作品的人士收取合理報酬,同時容許社會各界人士取用各種資訊。

版權條例為認可類別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電影、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在互聯網向公眾人士發放的作品,提供全面的保護。另外,作出現場表演的表演者,以及與表演者訂有獨家錄製合約的人士,亦會受到法例的保障。

作品若要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是毋須辦理任何手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以在香港受到版權保護。
不少國際版權公約,例如《伯爾尼公約》、《國際版權公約》、《日內瓦唱片公約》、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均適用於香港,因此本地創作人的作品於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受到保護。

法例如何保護版權

甲) 民事控告:

版權擁有人可循民事途徑控告侵犯其作品版權的人。而擁有人可制止的活動因應作品種類而有不同之處,但基本而言,擁有人享有獨有的複製權和分發作品予公眾的權利。擁有人可針對侵權者尋求一切所需的濟助,例如以禁制令以制止進一步侵權、交付侵權物品令、披露有關侵權物品之供應及/或交易資料令、損害賠償及訟費裁決。

自《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及《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的有關條文制定後,規管輸入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法律經已放寬。自2003年11月28日起,有關平行進口的限制已不適用於「載有電腦程式的物品」(一般稱為「電腦軟件產品」)。不過,如果電腦軟件產品的主要賣點為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電子書、或上述各項的組合,則有關限制仍繼續適用。
自2007年7月6日起,最終使用者輸入或管有平口進口版權作品作業務用途己沒有民事和刑事責任。但是,輸入平口進口版權作品作任何以下用途仍須負上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1. 經銷該作品,包括售賣、出租、或分發作牟利用途 (電腦軟件產品則除外)
  2. 如該作品為電影、電視劇、音樂聲音紀錄或音樂視像紀錄公開放眏或播放任何此等版權作品 (如由教育機構、圖書館作為教育或圖書館使用則除外)

此外,任何人製造或售賣引致保護版權系統技術失效的產品,亦會招致民事責任。海關亦向版權擁有人提供邊境執法的支援。

乙) 刑事制裁:

侵犯版權的刑事法例由香港海關負責執行,無論是否已提出檢控,該部門擁有廣泛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力以調查侵權案件,亦有權沒收懷疑侵權的複製品。

法例提供涵蓋面廣泛的刑事條文,以保護版權。參與盜版活動的人,例如製作或管有侵權物品作貿易或業務用途,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就每份侵權物品被罰款港幣50,000元。

有關版權的刑事罪行亦包括:

  1. 輸入或輸出盜版物品;
  2. 參與香港境外的盜版活動,以期將侵權物品輸入香港;
  3. 製造器材作盜版用途 (最多被監禁8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
  4. 經銷任何平行進口版權作品(除電腦軟件產品外)、輸入該等作品作經銷、輸入或管有平行進口電影、電視劇、音樂聲音紀錄或音樂視像紀錄作公開放眏或播放,如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發表不足15個月;
  5. 製作、輸入、輸出或經銷引致保護版權系統技術失效的產品,或提供商業性質服務使顧客能令該等系統失效;

任何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

非侵權行為

在現行的《版權條例》下,以下情況將不視為侵權行為:

  1. 獲原作品版權擁有人授權或默許使用作品
  2. 原作品版權已經過期
  3. 只取用原作品的意念
  4. 只複製原作品的非實質部分
  5. 因教學、研究或時事報導等目的而使用作品

公平處理

根據香港《版權條例》第37-88條,一些使用版權作品的行為會被法例允許,而不會構成侵犯版權。這些行為一般涉及教育、圖書館及資料庫、公共行政的不同種類活動,以及其他使用版權作品的雜項用途。

在允許的作為之中,最重要和最普遍的是「公平處理」行為,《版權條例》的「公平處理」涉及兩個要素:

  1. 有關處理必須要公平;及
  2. 處理版權作品之用途只局限於七種特定目的: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或公共行政。

任何為其他目的 (包括為私人使用或慈善目的) 而進行的行為,都不算是公平處理。這與美國版權法中的「公平使用」抗辯截然不同,美國版權法的「公平使用」並無局限某幾種目的,所以可作為被指控侵權的一般抗辯理由。

要決定處理版權作品是否公平,法庭會考慮以下四項因素:

  1. 處理的目的和性質;
  2. 作品的性質;
  3.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所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 ;及
  4. 該項處理如何影響該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或價值。

最基本的考慮因素是,有關的處理不應該與版權擁有人正常利用作品時有所衝突,亦不應該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利益。

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作的公平處理,明確容許教師將版權作品複製品,上載到學校內聯網作教學用途。如要作出此安排,除了考慮上述有關處理是否公平的四項因素之外,還要符合額外兩項條件:

  1. 有採用科技措施,限制其他人從學校內聯網取得版權作品複製品,確保該版權作品複製品,只提供給需要用以教學或學習的人;及
  2. 該版權作品複製品不會不必要地儲存於學校內聯網過久,一般情況下為不超過連續12個月。

其他允許的行為

除了公平處理,《版權條例》包含一些特定條文,容許就教學目的而對版權作品進行某些行為,較重要的包括以下幾項:

  1. 為教學或考試目的而作出的事情;
  2. 在學校活動中表演、播放或放映作品;
  3. 為教學目的而由學校紀錄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

其他《版權條例》允許的作為,較重要的如下:

  1. 圖書館館長或檔案保管員進行的複製;
  2. 為立法會程序或司法程序進行的行為;
  3. 開放予公眾查閱或在公事登記冊內的複製資料;
  4. 合法使用者複製及製作電腦程式的改編或備用版本;
  5. 在互聯網觀看或聆聽作品,而在技術上需要作出暫時或附帶性複製行為;
  6. 公開誦讀或背誦已發表作品的段落;
  7. 為公開展示藝術作品而作出的行為;
  8. 為一個會社或社團等表演、放映或展示作品;
  9. 為遷就時間而製作紀錄;
  10. 為電視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製作相片;
  11. 免費為公眾播放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

*讀者可於以下連結,下載及瀏覽香港《版權條例》全部條文: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9849EA415F543AAA482575EF0014C04F/$FILE/CAP_528_c_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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