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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會保障

公共福利金計劃

公共福利金計劃是為嚴重殘疾或年齡在65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嚴重殘疾或年老而引致的特別需要。

這項計劃包括普通傷殘津貼、高額傷殘津貼、普通高齡津貼及高額高齡津貼。除普通高齡津貼外,在本計劃下發放的津貼均無須申請人接受經濟狀況調查。

  1. 申請資格

    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才有資格領取津貼:

    1. 符合下列居港規定:

      1.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2. 在緊接申請日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註:

      1.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公共福利金。
      2. 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獲豁免上述(a)項居港七年的規定。
      3.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如申請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上述(a)項居港七年及(b)項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
      4. 在核實公共福利金申請人是否符合在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時,如申請人在該段時間內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學(只適用於傷殘津貼申請人)或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又如申請人因病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接受治療而又能提供足夠理由及文件證明其情況,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計算有關的離港日數。

    2. 於領款期間,繼續在香港居留。
    3. 沒有領取本計劃下的其他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4. 並非被拘禁或監禁。
    5. 符合下列個別津貼的條件:
      1. 普通傷殘津貼

        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證明為嚴重殘疾;及

        其嚴重殘疾情況將持續不少於六個月。

      2. 高額傷殘津貼

        除要符合上述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外,還須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證實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斷照顧;及

        並沒有在政府或受資助院舍(包括政府在合約院舍內的資助宿位及透過改善買位計劃下購買的安老院舍宿位)或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在教育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

      3. 普通高齡津貼

        年齡在65至69歲之間而收入及資產並沒有超過規定的限額。

      4. 高額高齡津貼

        年齡在70歲或以上。

  2. 津貼金額

    各項津貼均依照劃一金額發放給符合資格的申請人。

    註:年齡介乎 12 至 64 歲並符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的申請人,每月可獲發交通補助金,以鼓勵他們多些外出參與活動,從而促進他們融入社會。補助金會以劃一金額,並連同津貼金一併發放給符合資格的傷殘津貼申請人。

  3. 申請辦法

    申請人可親自或由親友代其前往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用電話、傳真、電郵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或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申請人亦可在本網頁下載「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表」,填妥後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寄回或親自交回社會保障辦事處(詳情請參閱「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指引」)。

  4. 服務費用

    無需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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